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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审查格言警句

时间: 2023-02-27阅读: 加载中...

简报一:

据兰州日报报道 8月26日,兰州新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李勇红主持召开纪律审查工作推进会,总结今年纪律审查工作,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不足,就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提升工作质量和成效作出了安排部署。

今年以来,新区纪工委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通过两轮巡察、两查两保专项督查,特别是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议要求,新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推动纪律审查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正视问题差距,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二是强化责任担当,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担当精神,工作中要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解决监督执纪问责宽松软的问题。三是强化工作举措,不断深化纪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好今年第三轮巡察工作,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对问题线索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突出纪律审查重点,重点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查处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会议强调,今后,对交办的问题线索故意推脱,不及时查处的,一律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简报二:

8月26日,我县召开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推进会。委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二级机构负责人,各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室负责人,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县直各单位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参加会议。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吴永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报了我县1-7月份纪律审查工作情况,传达了省纪委《关于加强走读式安全谈话的`通知》。10个乡镇纪委书记就如何推进纪律审查工作做了表态发言,县教育局、县城管局做了交流发言。

吴永生指出,当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存在信访受理、立案审查数量出现双下降、工作开展不平衡、纪律审查力度不够、执纪问责能力不足等问题,要深刻认识自身的差距和不足,分析存在的原因,认真加以整改提高。

就进一步推进我县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吴永生提出三个方面意见。一要更新理念思路,认真落实挺纪在前的要求。更新执纪理念,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党纪与国法、治标与治本三个方面关系;转变工作方式,突出“早、小、快”,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避免违纪的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的深渊,突出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提高审查效率。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全力以赴抓好工作落实。要在执纪审查上发力,把握执纪审查重点,重点查处基层农村涉农资金领域和扶贫资金领域违纪违规行为,基层干部违反八项规定行为和在重点工作督查、文明创建、百日会战等县委政府中心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要规范处置问题线索,拓宽线索整体缺乏责任意识

现如今,虽然财会行业业正在如日中天的蓬勃发展,但会计人员中仍不乏一些投机取巧、缺乏敬业精神的。甚至有些会计人员根本就不遵循常规工作流程,工作怎么轻松就怎么进行,这将严重影响他们的工作质量。再加上他们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科学的会计理念以及现有的会计就业招聘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二)自身专业知识技能不够

近年来由于财会专业的热门,越来越多的人在千军万马中选择一条“会计路”。从表面上看,激烈的竞争能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但是从另一方面考虑,由于会计行业门槛较低,手里仅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大批存在。也就是说,很多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连初级会计水平都达不到。这导致会计从业人员群体整体专业素质较低,总体结构失衡,高端会计不足,而普通会计人员饱和的现象[2]。

(三)法制观念意识淡薄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于会计职业来说,法制观念至关重要。但是从目前会计人员素质的现状来看,很多会计人员不懂法、不守法,甚至在工作过程中为了一己私利知法犯法,例如挪用公款、偷税漏税等,严重破坏了行业作风,对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了严重阻碍。

三、当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会计职业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究其主要原因就是人们对于会计职业的认识存在偏差,很多人认为会计职业就是算算数字、做做账。很多小微企业不愿意聘请专业会计从事财务核算工作,认为自己账务简单,随随便便找一个懂点会计知识的单位已有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就可以了,这样还能够避免聘请专业会计而节省一笔开支,或者很多小微企业自身并没有按要求设置会计账薄,或账目混乱,因此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税款,没有设置会计岗位,没有聘请会计人员。此外,有些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也不愿意推行会计电算化,仅仅用来进行简单的记账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和填制会计报表还采用人工的方式进行[3]。

四、优化会计职业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提高人们对会计职业的认知水平

当前,我国会计行业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向广大企事业单位积极推广会计工作,加速推进我国的会计职业进程。要积极向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普及会计知识,让其知晓会计的重要意义和重要作用,让其接受会计职业,支持会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引导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小微企业正确认识会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聘请专业化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重要意义,促使他们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并建立健全单位账簿和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积极稳妥有序的开展会计工作,并购置一些价格便宜,功能齐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提高会计核算效率。

(二)培养综合性的会计人才

企事业单位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选聘哪些掌握一定的会计知识,能够熟练运用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的财务会计人员。一些中小企业,也要拿出一定的资金选派接受能力强的会计骨干到专门的,接受专业化的会计知识培训,来提高会计人员准确运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工作能力。要向中老年会计工作者普及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知识技巧,尤其是一些会计软件和数据处理技巧,让会计人员都能够接受会计电算化,借助专业化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各个单位要对现有的会计人员进行轮岗,促使他们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从事不同的会计工作,尽可能的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4]。

(三)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为参训会计人员提供专业化的技能培训,以求帮助他们在短时间内掌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成本控制、财务制度建设等方面知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此外还要联系国内开设会计课程的高职、大专,乃至本科院校,对会计人员进行远程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此外,也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其学习和掌握新的会计准则、财务管理制度、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纪律,教育引导会计人员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坚守职业道德[5]。

五、结论

本文通过当前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及诚信问题的现状分析,在总结归纳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以此来加快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步伐。相信,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我国的会计事业必将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朱承亮单位:中铝昆明铜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毛玉萍,马香梅.关于加强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诚信建设问题的研究[J].鸡西大学学报,2015,08(15):218-219.

[2]吴志清.加快我国会计信息化系统发展的对策[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8(25):224-225.

[3]荐敏,邰晓红,林芍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J].辽宁经济,2013,04(19):105-106.

[4]王莉.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性分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3,09:37-38.

[5]尹延艳.浅谈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5,06:87-88.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论文3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除因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之外,就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了,最起码的问题是没能客观公正而弄虚作假;至于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受个人利益的驱使,放弃职守,或者知情不举、出谋划策、通同作弊,弄虚作假更是职业道德的低下和严重滑坡;还有,有的会计人员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以身试法,就更是一种道德沦丧,不仅是道德问题,而是触犯刑律的犯罪了。因此,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对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会计职业道德出现滑坡现象,东北财大出版社的叶陈刚在《会计道德研究》系统阐述会计道德理论基础并构建了包括会计道德规范和会计道德范畴在内的会计道德规范体系,提出这种现象是由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叶陈刚在《会计道德研究》分析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对各国及主要机构的会计道德进行了比较,提出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建设的有关建议。我打算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原因,提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并从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会计准则、加强学习教育、正确运用权力、注重克己自律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通过了解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及作用以及会计职业道德的社会现状,提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并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欠、失范的原因建立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机制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四、内容提纲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1.1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

1.2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1.3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

2.1.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意识淡薄

2.1.2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缺乏钻研业务精神

2.1.3追求私利,监守自盗,违背准则,弄虚作假

2.2会计职业道德现状的形成原因

2.2.1会计职业道德法律体系尚未建立

2.2.2影响企业会计职业道德的客观环境需要改善

2.2.3政府监督体制不健全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3.1完善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3.2营造良好道德氛围,加强会计职业道德

3.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3.4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奖惩制度

结论: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供经济信息的特殊行业,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因而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的职业道德优劣,势必直接影响会计职能的发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道德。因此,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五、写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无法正确理解目前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因为没有过多信息专业素质教育。由于会计工作对技术性要求比较高,因此,会计工作的职业教育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除了要进行专业知识的教育外,还需要进一步对知识结构进行调整。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以便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

(2)法制教育。遵纪守法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的一项重要要求。为了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需要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约束。所以,法律知识的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的重要构成部分。要在后续教育中开展法律知识的教育,从而使会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开展工作。

(3)思想道德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让会计工作人员认识到会计工作对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诱导其热爱会计工作。培养会计工作人员脚踏实地、吃苦耐劳、实事求是的职业习惯;第二要让会计工作人员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索取和奉献、私与公之间的关系。第三,会计工作会影响多方面人群的利益,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所以,需要培养会计人员的坚韧性、原则性,使会计人员具有解决困难、处理困难的基本素质。

4、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基本措施

4.1建立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当前,我国大学生会计道德教育还处于空白,为了进一步提高道德教育质量,首先要对职业道德教育进行完善。一般来说,职业道德教育是由道德教育、道德修养、道德规范、道德评价等内容构成。因此,要有一个专门规范职业道德的行为和标准。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公正客观、奉献社会、守信诚实、自律廉洁等方面,同时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不断发展下的基本要求。

4.2提高思想政治学习力度。社会道德和财务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思想觉悟,不断通过学习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明确经济活动过程中各种行为的影响力度。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快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会计人员把握好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形势进行调整。会计人员还需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工作进行举报,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的作用,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指导下进行会计的记录工作和统计工作。

4.3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教育制度。首先,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看做是会计人员道德的延续,在会计人员就业初期就对其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进一步对完善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定具体的职业道德教育资料,确保每一个会计人员在将专业知识学好的同时,还可以受到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企业会计管理部门要提高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德育教育,并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

4.4提高会计教育进度。在我国经济不断展下,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业务技能,灵活、熟练的运用会计技术。只有这样才可以培养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一个专业的会计工作人员除了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外,还需要具有学习的意识和心态,利用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会计基础。充分利用新的财务理论、财务制度来提升专业技能,提高对事件的处理能力和判断能力,适应社会和行业的发展。企业管理人员要将后续教育作为企业教育的重要工作,加大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投资。通过举办各种讲座和培训来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建立奖惩制度和考核制度,鼓励会计工作人员以法律观念来进行会计工作。此外,加强后续教育力度还可以帮助企业财务部门建立良好的学习风气,使得会计人员进行不断的思考和学习。

5、结论

总而言之,后续教育是对我国职业教育的补充。会计教育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和社会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处的环境直接影响着会计人员的价值理念、行为动机。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还需要提高各个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对社会风气进行改善,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只有这样才可以为会计从业人员营造出一个具有良好道德风气的环境,使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力度和教育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论文5

摘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各行各业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改革,会计行业在企业发展进程中的决策性和影响力也日益显现出来。会计行业能否良性发展,对我国整个经济秩序以及结构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成为了全社会的普遍共识。文章对新形势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深入地探讨了相关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

新形势;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一、新形势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会计行业是必不可缺的一个重要领域,它一方面能够对国家政策的执行与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各种会计行为起到规范的作用。因此,一个会计人员是否具备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就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我国的“银广厦”事件,以及美国的“安然”事件之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更是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职业素质良莠不齐,会计行业的内部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相当普遍。所以,全面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加快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设,已成为会计行业的当务之急。

二、新形势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改革措施

(一)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

新形势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最新的专业技能,而且还要不断增强自身对职业道德的认同感。诚信是会计行业之根本,所以会计人员在从事一切会计事项时也必须要做到诚信为本,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确保会计这一职业的存在意义。因此,在会计实践工作中,企业应该不断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并将其提升到一定的高度上来。第一,在日常的会计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宣传力度,制定出完善的会计人员行为准则与规范,及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行为予以严惩,不断提高会计人员对职业道德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水平。第二,企业要努力在社会上树立起一个积极进行职业道德建设的良好印象,这有利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接轨,让企业能够紧跟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把自身建设成为更可靠、会计信息质量更高的现代化企业。

(二)加强对整个会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

职业道德规范是确保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得以顺利实施和执行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和确保会计行业能够良好、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必须要国家立法机关和会计行业协会经过协商以后才能真正确立下来。而且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事项时必须要将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根本指导原则,来进一步规划相关会计工作的要求和完成该项工作所需花费的时间,其实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过程。同时,在企业在建设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过程中,还要重视对国家经济法规和管理条例的贯彻与落实。此外,还要从会计行业的工作、职业以及能力三方面的要求出发,对会计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把控,进而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三)加大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力度

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学校教育,一种是以培训方式进行的再教育。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学校教育,其实就是指会计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所接受的专业化职业道德教育。此时的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系统地对职业道德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学习,并且会结合一定的教学实践来让会计专业的学生更深刻地体会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而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再教育,主要是指在他们从事会计工作以后,通过不定期的思想道德培训课程,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觉悟和工作积极性,增强他们对会计职业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且让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最先进的会计专业技能,最终以此来提升会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健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监管体系

会计人员只有本着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处理一切的会计事项,才可能让企业的不同利益者的需求得到满足。因此,只有不断健全企业内部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监管体系,才能真正促使会计人员树立起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意识。首先,健全企业内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前提,就是要加强对我国现有会计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加强会计人员对新会计法的学习与运用,并将其作为整个会计行业办事的标杆。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管制度和体系,从源头上杜绝任何可能发生的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其次,还要将企业的内部监督与社会的外部监督充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企业的内部监督,指通过会计核算、借贷记账等环节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评判其是否符合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或者企业内的财务规章制度。社会的外部监督,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局等社会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与审查。此外,企业除了要健全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监管体系,在设置会计岗位时也必须要做到合理、科学。也只有在此前提下,企业的会计工作和资源才能够真正实现分配合理化,会计人员监管的奖惩机制才能够真正得以健全,最终实现整个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化和科学化。

三、结论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是决定企业经济发展好坏的关键因素。而新形势下我国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早已不容忽视,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成为了会计行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进行的重点任务。首先,要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不断增强会计人员对职业道德的认同感,将诚信为本作为从事一切会计事项的根本指导原则。其次,要加强对整个会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并据此进一步规划相关会计工作的要求和完成该项工作所需花费的时间,保证会计工作的公平性与保密性。再者,要加大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力度,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觉悟,提升会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此外,还要健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监管体系,将企业的内部监督与社会的外部监督充分结合起来,合理设置会计岗位,真正实现企业会计工作和资源的分配合理化。

参考文献:

[1]唐莉莉.会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12).

[2]黄萍.新时期会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3).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一、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十分广泛。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限制规定,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范围基本是恰当的,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 用“当事人”表述申诉主体不够科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而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已不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是称其为罪犯,如从字面理解,“当事人”似乎不包括罪犯,这样就把罪犯排除在了申诉主体之外。但实际上,通常只是被判有罪的人才会申诉,所以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解,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如日本称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意大利称为“被判刑人”,法国称为“被判罪者”。笔者认为,刑诉法不宜用“当事人” 来笼统表述申诉主体,而应分别规定,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改为受有罪判决的人为妥。

二、对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的规定过于宽泛

笔者认为,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是居其次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而且这种申诉权的行使只有专为当事人本人之利益时才是有效的。第一,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按一般诉讼理论,诉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享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关系,在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其诉权缺乏理论根据。第二,申诉权具有私权性质,申诉权的行使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申诉主体进行申诉应有先后顺序,不能同时申诉。第三,近亲属申诉的名义难以解释。如其以当事人名义申诉,则实际上是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如其以自己名义申诉,则申诉的法律后果也理应由其自己承担,一旦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近亲属应当以自己名义参加再审诉讼,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和法理。第四,从国外立法看,大多规定近亲属在被判罪人死亡后才有权提出再审申请。第五,立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可能是考虑到有的当事人尤其是服刑罪犯申诉不便的问题,但这完全可以通过赋予其近亲属申诉代理权来解决。

三、疏漏了对律师代理申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受聘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但对律师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能否代理申诉权人进行申诉未作明确规定。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律师在侦查、起诉和一、二审阶段享有的权利不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当然适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但这种原则上的规定并不能解决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的会见、阅卷、调查等问题。尤其是刑诉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制很严,如无明确规定,律师在代理申诉时根本不可能行使这项权利。故笔者认为,刑诉法有必要对律师的代理申诉权以及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享有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四、对单位作为申诉主体应作补充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单位能否作为申诉主体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可以作为申诉主体。首先,自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规定后,单位就与自然人一样都能成为犯罪主体,并且都能参加刑事诉讼。允许自然人申诉而不允许单位申诉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其次,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因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单位不享有申诉权,是否意味着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不享有申诉权呢?最后,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看,可以说是承认单位的。申诉主体中的法定代理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规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这里规定的“代表”虽然是自然人,但其代表的是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单位意志,实际就是指单位。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受有罪判决的单位申诉权作补充规定,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申诉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刑事申诉的客体

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排除在申诉对象之外,原因不得而知,但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相比,便显的很不公平。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可见,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将调解书纳入申诉对象,并不是因为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有什么区别(调解书本身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调解过程中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的现象。而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调解的情况在刑事审判中同样也会存在,况且,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没有提起的,仍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纠纷如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申诉,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却不可以,从法理上也解释不通。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刑事诉讼法应与民事诉讼法相统一,在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修改时,刑事诉讼法应将刑事调解书纳入刑事申诉的客体。

三、关于刑事申诉管辖权的划分

目前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申诉的管辖范围完全相同。理论界对部门管辖权的划分有四种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为被告人利益申诉的由人民法院管辖,凡是为被害人利益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第二种观点认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管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种观点认为,申诉全部先由人民法院管辖,申诉人仍不服的再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第四种观点认为,向谁申诉谁管辖。第五种观点认为,应统一由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基本上赞成第一种观点,被害人的申诉(仅指刑事部分)应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其他申诉主体(含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诉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是:首先,自诉案件和单纯的附带民事申诉(涉及国家利益的除外)不宜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我国对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并可以作调解处理,国家公权一般不实行干预,如允许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则人民检察院一旦抗诉,势必要成为再审诉讼的主体,不仅会使原来自诉案件的性质转化为公诉案件,而且会导致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角色前后发生错位,由此引起一系列诉讼法律关系的改变和审判程序的混乱,同时还会导致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原本享有的调解权和对再审判决的上诉权丧失。第二,被害人一方的申诉不宜由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被害人既不享有起诉权,也不享有上诉权,其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这种规定推断,被害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时,也应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另外,被害人申诉的目的通常是要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诉,即使引起再审,受再审一般不加刑的限制,也难以达到其预期目的。第三,被告人一方的申诉不宜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特有的追诉职能所决定,如被告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启动再审的可能性较小,自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次,即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又恢复到原有的控、辩角色,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的控诉职能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又形成了新的对立,让两者做到统一不符合诉讼规律。

四、关于刑事申诉的时效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作出裁判后多长时间内申诉人有权提起申诉,没有作任何限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对申诉时效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规定申诉时效更具有合理性、积极性。它可使申诉人有一种紧迫感,发现错误,及时申诉。如果不规定申诉时效,申诉人对一些时隔多年甚至数十年的案件申诉,必然会给处理申诉工作带来许多无法克服的障碍、困难,对申诉人、司法机关和社会安定都不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诉时效作出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该规定尚有进一步明确之必要。

从国外立法看,有一些国家(如法国和日本)因只允许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因此对申请再审的时间未作限制,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原审被告人的利益;还有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对申请再审的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对有利于受判决人的重新进行刑事诉讼的请求,即使在被告人死后,也可提出。但对不利于受判决人的重新进行刑事诉讼的请求,检察官或自诉人只有在该行为尚未失去追诉时效时方可请求重新进行刑事诉讼。可见,国外立法对申请再审的时间规定,采取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前款规定指导思想则较为模糊,一方面对申诉时效未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一律规定为两年,另一方面又作了三项例外规定,其中第三项“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未明确为有利于被告人,意味着只要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不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均可无期限地申诉,这样的规定显然有悖设立申诉时效的初衷。另外,所谓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都只是相对而言的,实践中并无确切的区分标准,如此规定有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申诉的随意性,为无期限地申诉再次敞开大门。

五、关于刑事申诉的审查范围

目前法院审查申诉,基本上采取的是全案复查的方法,即先调卷、审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方式,然后制作报告、评议。笔者认为全案复查弊端较多:一是司法资源浪费较大。在当前刑事申诉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实行全案复查势必牵扯人民法院大量精力,案件一旦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审判监督部门又要再次对此案进行全案审理,造成了重复劳动,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二是混淆了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界限。申诉复查程序是再审程序的预备阶段,这个阶段决定了申诉复查的简便性特点,申诉复查的目的是确定原判错不错,再审目的是确定怎么错,错多少,怎么改。申诉复查不仅不搞全面审查,即是对当事人申诉主张也不一律搞全面复查,而只以确认原判有错为限,也不做实体如何改判结论,就是为了把全面复查申诉主张及实体改判的庭上活动,留给再审程序去履行法定再审职责,切忌把复查程序与再审程序相混淆。三是有违申诉的私权性质。申诉权具有私权性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明知而不主张的,即使原判存在问题,也无改判必要。故笔者认为应在当事人申诉理由范围内审查,不应搞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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